2026賽季中超聯賽揭幕戰,成都蓉城主場迎戰深圳新鵬城,比賽剛開始第18分鐘,姜至鵬就因為疑似肘擊韋林頓,裁判員出示黃牌,但是VAR介入后裁判員改判紅牌,最終多打一人的成都蓉城主場5:1大勝深圳新鵬城。
那么,姜至鵬的紅牌是否正確呢?今天我們一起來解讀一下。

第15分鐘,姜至鵬在防守的過程中,疑似“肘擊”了對方,裁判員王迪吹哨示意犯規,跑過去看了一下受傷的隊員后,向姜至鵬出示黃牌警告,隨后,VAR核查后建議裁判員發起現場回看,裁判員現場回看后,取消黃牌判罰改判紅牌。


裁判認定紅牌的關鍵動作就是這一下,姜至鵬有個抬右手臂的動作,那么這動作是暴力行為嗎?
這里就是我們常說的非法使用手臂的問題,在FIFA和中國足協培訓班,非法使用手臂一直放到爭搶環節里講,但是歐足聯這幾年一直將非法使用手臂作為一個單獨的章節講解。
中國足協在講解非法使用手臂時,強調如果球員魯莽使用肘部或者手臂,朝對方頭部、面部或頸部揮動,需要被黃牌警告;如果將手臂或者肘部作為武器,使用過分力量擊打對手,則需要被紅牌罰令出場。


現在直接認定為嚴重犯規或者暴力行為的案例其實非常罕見,一般只發生在沒有爭搶球的情境下的故意以手肘作為武器擊打對方且具有一定的力量,手臂彎曲突出手肘尖是一個明顯的特征。大部分發生在爭搶球的場景下的手肘擊中對方頭部的犯規,都認為是魯莽的犯規。因為這時候犯規隊員的手臂往往是為了起跳,保持身體平衡,或者阻止對方爭搶占據空間等用途,目的依然是為了爭搶球。所以這一類情況下不符合暴力行為以傷害對方為意圖。因此,姜至鵬的動作我不認為是暴力行為。
排除了暴力行為,我們在分析是不是嚴重犯規?姜至鵬在身體橫向切入對方與球之間后,馬上轉身整個手臂包含手肘向后揚起,不符合以手肘作為武器明顯的曲臂特征,動作連貫隨后觸及對方面部,因此不能確定其目的是為了故意擊打對方,而更加符合使用手肘或手臂向后阻止或者說推開對方,為自己爭搶球創造時間和空間的意圖,且手肘與對方面部接觸時間很短,接觸后立刻離開,沒有長時間與其接觸,證明了其力量并不大,造成對方比較嚴重的后果主要原因更多的是接觸點脆弱這個意外情況。
在上面我們發的兩個歐足聯的案例,動作幅度比姜至鵬的大的多,但都被歐足聯認為是魯莽的犯規,同樣在這個案例中,最嚴重也就是一個“橙色”地帶,裁判員出示黃牌并不是一個清晰明顯的錯誤,VAR不該介入!
本場另一個爭議,就是劉殿座的觸及疑似擊中了對方的頭部,裁判員未判罰,VAR核查后,建議裁判員發起現場回看嗎,裁判員回看后,維持原判。

這個案例,王迪到場邊稍微看了一下,就回到場地,做出了維持原判的判罰,說明他看了以后就沒覺著有啥問題。
守門員意圖是爭搶球,雖然動作較慢未觸球,但是動作合理沒有附加動作,實際上與對方搶先頭球后的頭部發生的接觸是在右手手臂的位置,不是拳頭,左手拳頭只與頭發有輕微的接觸,屬于雙方共同爭搶球后由于慣性導致的正常接觸,力量輕微,不是犯規。因為進攻隊員頭球攻門之后做了一個甩頭的動作,看起來很像被拳擊中,實際上并不是。因裁判員位置較好,所以應該清晰地看到守門員右拳并未直接打到對方頭部,所以臨場沒有判罰犯規。

VAR并未正確識別出這次接觸,介入是錯誤的。我認為裁判員維持原判是正確的。不過在這個案例中,裁判員回看后做粗了一個雙手擺動的動作,示意不是點球,但是并未按照VAR規范,在場回看分析后,必須做比劃電視信號的手勢,算是一個小瑕疵。
再次說明一下,以上所有解讀都是個人觀點,解讀都是基于個人對足球規則的理解,不代表一定正確,甚至一些就是錯誤的,請以足協評議為準。請大家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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